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信长星
2021年10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及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等内容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和研究。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的“20元”修改为“一百元”。
二、将《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2003年12月4日公布)
二、《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2012年11月29日公布)
三、《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2009年11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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