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聚焦规范用工、制度保障、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了明确。
实施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指企业为平台企业和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包括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合作企业(含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规范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履行用工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较强自主性,但提供劳动过程并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用工地点、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工时标准、管理规章、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企业不得为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制度保障。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将相关用工信息,每季度报送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企业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国家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权益保障。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
机制保障。各级工会组织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级人社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平台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记者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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