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报道) 11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拓宽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允许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那么,参保职工与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建立共济关系呢?
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介绍,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创建人最多可邀请6名家庭成员作为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创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须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的建立采用线上(青海医保APP、自助终端)、线下(医保经办大厅)方式办理。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实名注册青海医保APP,按操作提示完成共济账户的创建。
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后,创建人及被共济人可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结算时,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为零时,可使用共济账户。被共济人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用共济账户缴纳个人保险费。共济账户余额不足时,创建人可通过青海医保APP进行再次划拨,一个年度内可以多次划拨,也可以随时变更共济人员及解除共济关系。除共济关系创建人自愿解除共济关系外,五种情形自动解除共济关系,一是创建人认定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的;二是退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的;三是省内跨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四是变更为离休待遇的;五是创建人死亡的。家庭共济关系解除后,其账户余额自动返还至创建人原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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