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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唐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热用户:
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号文件《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13年11月起,对未交清当年热费的用户,自次年1月1日开始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目前该政策的执行进入了第9个供热季,望本年度用热未交费的串联用户于本月12月31日前足额结清热费,避免产生滞纳金。
唐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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