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乐亭县公安交警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要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做到不闯红灯、不逆行、不随意掉头等。
二、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违反该规定的骑乘人员,执勤民警将现场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警告。
三、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违反该规定的驾驶人,执勤民警将指出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或警告。
四、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积极配合,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要谨记 “车上牌、头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建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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