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学校建筑质量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学生身心健康等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学校要落实陪餐制、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校园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
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对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相关资料图)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台账,监测、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学校整改、防范。
校园周边将划定学生安全区域
条例明确在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在学生安全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落实高峰勤务机制,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改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占道等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及时辅导和危机干预
在安全管理方面,针对心理健康预防,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源头预防、排查发现、干预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相关课程,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发现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规定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条例还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违反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故意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不得有这些行为
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学生监护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其他公私财物;在网络等媒体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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