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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大幅度删减,对标对表沪苏浙同类开发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有大变化。记者4月3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确定了精选考核指标、科学确定目标、突出对标对表的三大导向,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设定6个一类指标,26个二类指标,其中8类为加分项,包括开发区市场化改革、新增上市企业个数、智慧园区建设等。减分项指标重点体现发展的底线和红线要求,扣分项包括存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发生工矿商贸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等。
精简,是新《办法》的显著特点。据了解,《办法》借鉴了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及赛迪智库考核体系,对现行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大幅度删减,剔除与开发区提质扩量增效联系不紧密的指标,尤其是除重大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事故外,严控“一票否决”事项,切实为基层减负。
高质量发展的开发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须考核哪些指标?《办法》建立了新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沪苏浙同类开发区为标杆,以“十四五”目标为底线,根据开发区的发展阶段提出基本要求,重点考评与开发区提质扩量增效相关指标。其中,将《安徽省“十四五”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市。各市根据本市“十四五”规划,明确所辖开发区发展目标,作为对各开发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安徽须全面对标对表,其中就包括开发区的发展。在进行开发区发展目标分解时,《办法》要求各市以沪苏浙同类开发区为标杆,国家级开发区销售收入原则上过千亿元,亩均税收达沪苏浙开发区平均水平。
奖优罚劣,也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新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了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并在体制机制、要素资源、环境容量、扩区升级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其中提出,连续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内不予扩区、调区、移区;连续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摘牌撤销或整合。( 本报记者 王弘毅 本报通讯员 田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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