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日前,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探索构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新机制,推动三区域管理执法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生态保护等职责,促进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履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更好服务保障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为推进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省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州、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分别依托在玉树、海西、海南、海北州设立的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驻点检察室,发现生态环境相关各类案件线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跟踪监督人民法院裁判执行情况。玉树、海西、海南、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分别在本辖区相关机构设立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青海湖海南地区、青海湖海北地区驻点检察室,负责与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巡回检察的办案衔接、检务保障等工作。
《意见》要求,巡回检察组会同属地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对向三区域管理执法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梳理三区域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与有关管理执法机构和属地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生态保护模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意见》强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将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作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创新,牢牢抓在手上。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契机,切实履行好组织实施主体责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起步、有效推进。巡回检察与驻点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市州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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